有限合伙企业关于出资方式的说明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多种出资方式。他们不仅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然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该法第64条明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仅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这是合伙企业法对于两种合伙人类型在出资方式上的明确区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出资的合规性,避免因出资问题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