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特定程序案件
1.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其特殊性,再审申请通常不予受理。
二、仲裁相关案件
2.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再审申请同样不予受理。
三、婚姻案件
3.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也就是说,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再审申请通常不被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再审,则不受此限。
四、上级法院处理过的案件
4.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对于已经经过多次审查并驳回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机会较低。
五、最高法院已裁决的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作出裁决,那么对此裁决的再审申请将不被受理。
以上情形是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常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