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并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在证券市场有严重失信行为。若收购人为自然人,还需遵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如因贪污、贿赂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等情形。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收购人的财务与信誉状况
当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且这种债务持续存在时,其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收购人的违法行为
收购人在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其收购行动将不被允许。同时,若收购人在最近3年内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自然人的特定情形
对于作为收购人的自然人,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而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若自然人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时,也不得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