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营业外支出包括非自然灾害导致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等,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非常损失。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应被记录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这一科目主要涵盖那些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当企业面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非流动资产发生毁损、丧失使用功能,进而报废时,所产生的清理损失便属于此范畴。
二、捐赠支出
企业对外进行的捐赠行为所产生的支出,也是营业外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盘亏损失
经企业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盘亏损失,指的是企业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某些资产数量少于账目记载,所产生的损失。
四、非常损失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损失,也应被记录在营业外支出中。
五、罚款支出
企业因违反法规、合同等支付的行政罚款、税务罚款等,以及其他因违法或违约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同样属于营业外支出。
六、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也是营业外支出的一部分。
在会计分录中,涉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借贷记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相关资产科目(如固定资产、存货等)。
以上是对于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会计科目中的记录方式的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