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权利质押的种类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仓单、提单等有形证券,以及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依规定设立质权。对于不同的权利凭证,质权设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包括交付权利凭证或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等。
权利质押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作为质押标的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汇票、支票与本票
此类票据作为金融交易中的支付工具,具备流通性和支付功能,因此可作为权利质押的重要标的。
二、债券与存款
债券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证明,存款则代表资金在银行内的固定存放。这两类资产因其稳定性和价值性,常被用作质押物。
三、仓单与提单
仓单和提单分别代表货物存储和运输的凭证,其背后所代表的货物价值使得它们成为质押的合适对象。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权
基金份额和股权作为投资者拥有的财产性权利,具备流通性,因此符合作为权利质押的条件。
关于质押合同的订立及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24、226条明确规定,有价证券出质需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存在权利凭证的质押物,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而对于无权利凭证的,则需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质权在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上规定确保了权利质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