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资格是指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下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等,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同时,公司高管及其亲属等特定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资格的定义及规定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对股权激励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能实施股权激励。例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并且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也应为无保留意见。公司在上市后36个月内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不得出现违规情况。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情形。
关于激励对象的资格,主要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外籍员工在担任公司特定职务时,也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然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特定亲属,以及一些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适宜担任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具体不适宜的情形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相关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也不能成为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