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在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时,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换出的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二、涉及补价的情况
若交换涉及补价,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则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再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并考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对于换出的资产,同样在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三、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情况
对于同时交换多项资产,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并考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则可根据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每项资产在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