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果未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以竣工结算前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全额发票,可暂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但需在12个月内进行调整。对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一般计税为9%,简易征收则为5%。特定房地产项目如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适用简易征收5%。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果未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企业开始计算折旧。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若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导致未能取得全额发票,企业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此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
关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计税方式,一般计税为9%,而简易征收则为5%。属于简易征收范围的是房地产老项目,具体指:
一、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二、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针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计税方法
对于这类资产,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
2. 简易征收方法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上述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税率为5%。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在处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时,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