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送出去的库存商品,若属于无偿赠送,会计分录应借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同时涉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所得税方面,若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摘要需根据具体情况,将库存商品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
送出的库存商品分录编写指南
对于无偿赠送的库存商品,会计分录如下:
一、库存商品赠送行为的税务与会计视角
1. 分录编写:借: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小规模则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货物从某一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情况)。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二、关于视同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
对于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也需遵循以下规定:
1.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资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公众除外。
2.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
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
当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及条例,对于企业的库存商品赠送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做好会计记录。合理的使用段落、小标题、加粗等格式,以确保信息的清晰与准确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