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规定主要包括发行和交易的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先股的定义和特性、试点规定、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息支付和回购等内容。这些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优先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优先股规定详解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定义
优先股是在普通股之外,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可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试点原则
优先股试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相关法规,并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需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优先股种类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五、股东权益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具有同等权利。公司需按章程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若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需明确其比例和条件。
六、股东大会与优先股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出席。特定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如修改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公司合并、分立等。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通过。
七、股息与表决权
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支付股息。若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东有权恢复表决权。固定股息率可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也可每年变动;浮动股息率需明确计算方法。
八、信息披露与权益保障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申报所持优先股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对其转让作出其他限制。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需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九、回购与减记
发行人可要求赎回优先股或投资者要求回售。具体条件需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赎回时,必须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补充资本的优先股除外。回购后需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
十、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如申报所持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遵守转让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