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调整为两类: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则为10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这一新规定旨在确保会计档案的长期保存,以便准确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
会计凭证保管要求及新规定解析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9号令,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新的保管期限分为两大类:10年和30年。这一变革旨在更科学地管理会计信息,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保管期限调整内容
原定期保管期限的设定由五类(即3年、5年、10年、15年、25年)简化为两类,即10年和30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统一延长至30年。
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则延长至10年。
二、实施细节
保管期限的计算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
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现在统一规定为保管期限10年。
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现在统一规定为保管期限30年。
这样的调整反映了对于会计信息长期保存的重要性,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为后续的财务分析与审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新的保管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