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未获付款或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和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这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适用于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及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
追索权详解
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在到期前未获承兑以及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持票人享有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这一权利实为法律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第二次请求权。
追索权的定义与功能
追索权的具体含义为,当票据的持有人遇到无法兑现或承兑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向前手请求补偿。这种权利的存在,为持票人提供了一层保障,确保在初次请求付款失败时,仍有法律途径追回票据金额及相关损失。
追索权人的资格与身份
追索人也称追索权利人,是指享有追索权并进行追索的持票人。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包括未背书转让的汇票收款人、连续背书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以及在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都有资格成为追索人。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为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未获承兑,以及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依法向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相关损失。
追索权是票据法为持票人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持票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