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管理办法旨在改善现金管理,规范企业和其他单位现金的收支和使用,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并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规定包括现金使用的范围、库存现金限额、现金收支办理规定、法律责任等。
企业现金管理办法
为优化现金管理,推动商品生产与流通,加强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特制定本条例。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现金收支和使用,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一章 总则
一、现金使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等。
二、除特定情况外,企业支付现金需严格遵守规定,超出限额部分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
三、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提供优惠,且必须接受支票、银行汇票等支付方式。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购置专项控制商品必须使用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二、开户银行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其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三、企业现金收支应按规定办理:收入应当日存入银行,支付可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
四、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批准。坐支单位需定期向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法律责任
一、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者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企业,如拒绝接受支票、给予现金结算优惠等,开户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7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以上内容为企业现金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企业及开户银行需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