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的界定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核准。公开增发的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存在特定财务性投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前的均价。
公开发行的界定
关于公开发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可界定为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也属于公开发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避免使用广告、公开劝诱和任何形式的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且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关于公开增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财务标准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础,并将其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较,以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对于非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应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二、发行价格与时机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企业方可考虑进行公开增发。未经依法核准且满足所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