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清偿顺序依次为: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以及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债务清偿顺序在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具有严格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剩余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职工债权清偿
1. 优先清偿项目: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社会保险费用清偿
2. 次级清偿项目:
除上述职工债权外的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 最后清偿项目:
普通破产债权,即在清偿完前面的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这部分债权。
以上所述,为《企业破产法》中明确的债务清偿顺序,确保了破产过程中各类债权的公平、有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