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则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免税收入的范围有特定条件和规定。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及范围
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总收入可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类。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征税收入,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则是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由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特定条件下,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资金需要企业能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且相关部门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企业需对此类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二、免税收入的范围
免税收入有四类:
1.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非另有规定。
了解免税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及范围,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税务规划和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