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外购材料用于投资的分录写法,以及相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将外购材料用于投资时,需要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包括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以及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的变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某些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代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应视同销售货物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关于外购材料用于投资分录的说明
对于外购材料用于投资的情况,其分录写法如下:
一、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贷:库存商品(根据具体材料或商品填写)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
以下情况,增值税将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其他相关情形。
三、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企业在以下情形中,因资产所有权属已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中的借贷分录格式、信息等均保持原意,未做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