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的制度,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时的处理方式。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一年内,需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并在30日内提出优先购买主张。若超过此期限,则不予支持。同时,未规定最长期间,但受诉讼时效限制。
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的制度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损害。关于此情况的救济制度如下:
一、制度概述
当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他们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一年内,如果股东仅提出转让合同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救济
1. 在股权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后的30日内,应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如果超出一年期限,无论是否在30日内提出主张,其请求都将不被支持。
2. 对于超过期限提出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股权未变更登记时的救济
在股权尚未变更登记时,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的30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同样,超过此期限的请求将不被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虽无最长期间的限制,但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内容是对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制度的详细阐述,希望各相关方能够明确自身权益,合理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