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披露时间有具体规定。上交所要求经本所同意后披露,而深交所则要求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同时,证监会规定某些特定决议,如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的,需要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总之,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决议效力可能存在问题。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交所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8.2.2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及时行动。不仅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决议和法律意见书至交易所,还须确保经过交易所同意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若上交所要求提供会议记录,召集人应按要求提供。
二、深交所规定
与上交所不同,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相关决议公告文稿及材料报送至交易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需迅速完成披露。同样,如果深交所需要会议记录,公司也必须提供。
三、证监会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第四十条:若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关于回购普通股的相关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次日公告。
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需经独立董事提及、董事会决定,并公开相应通知或公告说明。重要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决议的效力可能存在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时间、内容以及披露方式等都应遵循各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