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包括: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 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3. 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4.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仲裁事项超出范围
当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时,仲裁协议无效。
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若仲裁协议的订立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仲裁协议亦为无效。
三、胁迫手段
若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这样的协议亦为无效。
四、约定不明确
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尝试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具体表现为:
1. 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明确的仲裁事项是仲裁协议生效的基础,若约定的事项不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则协议无效。
2. 涉及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判断和理解能力,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胁迫手段的应用
当一方通过不正当的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仲裁协议时,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4. 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对于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首先尝试补充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仲裁法》第17条规定阐述,确保了原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