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赠送的会计分录处理根据赠送的不同用途有所区别。如无偿赠送则记入营业外支出,送礼或宣传产生的赠送费用分别记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对于增值税方面,买一赠一的情况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计算销项税。视同销售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如货物交付代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需按规定进行会计分录处理。总之,处理外购商品赠送的会计分录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外购商品赠送的会计分录处理
对于外购商品的赠送,会计分录处理根据赠送的目的和方式有所不同。
一、无偿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赠送目的为促销或宣传
借:销售费用(宣传)或管理费用等-业务招待费(送礼)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买一赠一的销售策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确认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若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折扣金额计算销项税;否则,按几种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机构在同一县市内)。
4.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
5. 将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用于其他用途的无偿赠送。这些情况均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具体依据财税〔2016〕36号通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对于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也需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