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不可外借,但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提供给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单位原始凭证的保管与借用规定
单位所保管的原始凭证具有极高的机密性和重要性,不得随意外借。为确保凭证的安全与完整,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均不可直接接触原始文件。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其他单位因特定业务需要必须使用这些凭证时,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审批及复制流程
若其他单位提出使用请求,应首先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后,还需得到会计主管人员的最终批准。只有在得到明确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始凭证的复制。为确保复制过程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所有复制活动都应在专设的区域内进行,并且要有详细的登记。
登记及签名要求
对于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录。这不仅包括复制的时间、内容等基本信息,还要有提供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收取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单位原始凭证的安全与合规使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误操作或疏忽大意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