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形态,包括将出资款项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这些行为为抽逃出资,并保护公司权益。
抽逃出资的形态详解
在公司成立后,若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发现某些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人民法院会对此给予支持。
一、出资款项的转入与转出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进行验资后,却未经法定程序将其转出,这是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
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款项转至其他账户,这也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股东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公司利润并进行分配,这样的行为同样损害了公司的权益。
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股东利用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出资款项转至关联方账户,这也是抽逃出资的一种形式。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除了上述情形外,任何未经公司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将已出资的资金抽回的行为,均可视为抽逃出资。
具体来说,若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发现股东有上述行为,并确实对公司造成了权益损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这是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