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全文共八章七十五条,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了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等,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若担任公司这些职位,也可成为激励对象。此外,还为外籍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提供了可能性。该法规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明确指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详解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全文共八章七十五条,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的界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公司认为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也可成为激励对象,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若担任上述职务或角色,同样可以被纳入激励范畴。
二、证券账户开立
为便于外籍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三、修改与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届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根据上述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重新公布。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更精确地界定激励对象,并优化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流程,从而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该办法的实施,将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