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处理,说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并计入成本。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进项税额转出与成本增加相关会计分录说明
在会计实务中,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时,意味着相关成本将增加。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基础概念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某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这些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时,需要进行转出处理,并相应增加成本。
二、会计分录格式
1. 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相关成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不可以抵扣项目的情况
当涉及到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这些进项税额需要被转出并计入成本费用中。
借:涉及的具体成本科目(如材料成本、劳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不可抵扣项目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
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等。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不动产等。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其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可抵扣情形。
请注意,以上政策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务必参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