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股东以特定权益受损、公司亏损或未清算等理由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以及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这两种情况均不予受理。
解散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解散诉讼中,存在若干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首先,若股东仅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出现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却未进行清算等理由,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这些情形通常需要有更明确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解散公司的请求。
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会受理其清算申请。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的专一性,避免在解散诉讼中掺杂其他复杂的程序。
一、关于单纯以某些经营问题为由的起诉
对于仅因公司某些经营问题,如知情权受损、利润分配不公或公司亏损等提起的解散诉讼,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受理。这些情况需要股东提供更具体、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其诉求的合理性。
二、关于同时提出清算申请的情形
若股东在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还希望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这种复合请求往往不会被法院接受。法院倾向于处理单一的诉讼请求,以确保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
以上内容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及司法实践,为确保公正,法院会严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