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非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在这些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详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一、非应税项目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并非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这些货物或劳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例如,若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用于建造员工宿舍等非生产用途,则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免税项目
对于纳税人从事的免税项目,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例如,企业研发某项技术,该技术属于免税范围,那么研发过程中购进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这些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其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节日礼物或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纳税人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借贷分录处理,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