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销售以什么作为原始凭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技术派 2024-12-13 03:48 浏览次数:985

不开票销售以收款凭证、自制销售清单或收入确认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不开票销售的原始凭证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说明

在不开票销售的情况下,原始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自制销售清单或收入确认单据。这些凭证为企业的财务记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在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2. 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即发生。

3.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在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具体规定还包括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至于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以上内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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