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以外币结算营业额时,需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确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并在事先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于不同的税种和情况,如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应按照不同的规定选择相应的汇率计算税款。总之,外币计算税款时的汇率确认需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收到外币计算税款时的汇率确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以非人民币结算营业额的纳税人,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具有明确的选择标准。纳税人可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若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或补缴以前未缴的税款涉及外币合同,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定来确定营业额。
一、营业税款确认
对于以外币结算的营业额,纳税人在确定折合率时,必须明确选择使用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这种选择具有法律效应,且一旦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对于预收款的情况,人民币折合率应基于收到预收款的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
二、印花税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应税凭证上的外国货币金额,需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合人民币计算税额。对于以外币增资的情况,也应采用此规定,以记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后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确认
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币的情况,所得税的计算需按照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并实际扣缴税款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合人民币。
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是每一个纳税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