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人是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也称为持票人。持票人的权利包括要求付款的权利和前手的追索权等,并受到时间限制。同时,持票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未按时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简而言之,票据权利人是享有票据权益的个体,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时间限制来维护自身权益。
票据权利人的概念及其相关权益解析
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是依法享有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角色,要求对方完成付款。这类人包括收款人与从转让人处取得票据的受让人。关于他们的权益,存在特定的规定和时效限制。
一、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时效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此期限为自出票日起2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6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二、提示付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示付款:
1. 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若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行为,同样视为持票人的有效提示。文章结束以上内容即为关于票据权利人的基本权益及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