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不可外借,但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提供。复制件需提供在专设的登记簿上,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因此,单位应严格管理原始凭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外借规定
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具有极高的机密性和重要性,不可随意外借。为确保凭证的安全与完整,任何外部借阅需求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当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这些凭证时,必须首先得到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明确批准。会计主管人员也需对此进行审批,确保流程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在得到上述批准后,方可向其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制件。
对于外借的原始凭证复制件,本单位需进行详细的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提供人员的姓名、收取人员的姓名、复制件的编号及外借原因等,以确保流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同时,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共同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双方对此流程的确认和责任承担。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原始凭证的安全、完整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