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如需变更收购要约,必须及时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收购要约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收购人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期限届满,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交易,其余股东有权按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及规定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关键的环节。其期限设定不得少于30日,以确保各方充分了解和考虑,但也不得超过60日,以保持流程的及时性和效率。在特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必须坚守其收购要约,不得撤销。这是维护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一环。
关于收购要约的变更,若收购人需要修改,必须及时公告所有细节,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在要约期满前的15日内,不得随意变更,确保流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收购形式与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包括现金、可转让证券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需保持稳定,不得辞职。对收购人来说,不得在被收购期间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并需遵循规定的买入形式与条件。
公平对待与后续安排
收购人应公平对待所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持有相同股份的股东应享受同等待遇。当收购期结束后,如果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其股票交易将依法终止。对于仍持有股份的股东,他们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股票,收购人也有义务进行收购。
此段内容详细阐述了收购要约的期限、变更、形式与要求,以及收购过程中的公平对待原则和后续安排。内容详尽且表述清晰,遵循了原文的意思,同时进行了适当的润色,以符合要求的格式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