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包括: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对于准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需有明确的书面决议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变化。此外,提供辅助服务的租赁协议中的服务不重大时,该建筑物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已出租的建筑物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关系
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这样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投资性房地产的一种。但企业计划用于出租却尚未出租的土地,以及租入后再转租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关于已出租的建筑物,若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这些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然而,对于那些租入后再转租的建筑,并不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之内。
对于企业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若企业决定短期不再改变其用途并明确用于经营出租,即使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提供租赁服务时,提供的辅助服务如保安、维修等,若在整个协议中不占主导地位,应确认该建筑物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之土地使用权
企业通过正式途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对外出租,是投资性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决策者的明确决策对于土地的使用方向至关重要。
二、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拥有的、并用于经营租赁的建筑物,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重要类别。但对于转租建筑,其性质并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三、关于辅助服务与决策的重要性
当企业为承租人提供辅助服务时,如这些服务不占协议的主导,建筑物的性质仍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决策,尤其是关于持有意图和用途的决策,对于确定建筑物的属性至关重要。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已出租的建筑物与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类情况下的属性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