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针对不同情况,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有税收违法行为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认证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于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也进行了说明。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之前的有关政策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详解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一、基本内容与适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增值税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过程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
二、专用设备与管理
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等;通用设备则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构成,包括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三、最高开票限额与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相关申请表,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
四、领购与开具规定
一般纳税人凭相关证明文件领购专用发票。如有会计核算不健全、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某些消费品如食品、服装等不得开具。
五、作废与红字专用发票
若专用发票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等,购买方有权拒收。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按相关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六、认证与抵扣
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情况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七、其他相关规定
包括专用发票的保管、丢失处理、报税认证流程等都有详细规定。对于一些特定情形,如重复认证、密文有误等,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需查明原因后处理。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宜,以本规定为准。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