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优先股的方式包括明确发行人范围,符合发行条件,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收购等方面。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遵守规定,包括已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等。同时,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与发行环节一致,公司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揭示风险。
发行优先股的方式及规定
优先股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发行方式受到严格规定。首先,明确发行人的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仅限于在证监会注册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则包括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
一、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优先股需符合一定条件: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需遵循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方式
公司选择公开发行优先股时,应明确若干事项于公司章程中:采取固定股息率,确保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优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若未能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应累积至下一会计年度。
三、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优先股应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转让。这些股票应在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存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与发行环节一致。
四、信息披露
公司在发行文件中必须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应按照证券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收购
优先股亦可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适用于所有股东,但可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收购条件。在计算收购人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了解并遵循以上规定,是确保优先股发行顺利的关键。各公司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操作,以保障自身及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