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国家提供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包括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服务业税目等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单位需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不能分别核算则无法享受优惠。兼营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且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符合多种优惠条件的单位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增值税优惠详解
对于积极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的单位,税务部门将根据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政策。
二、具体优惠内容
增值税退还或减征限额:
根据单位所在的区县,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退税与减征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地税机关则按月减征营业税。不足退还的部分,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或减征。
三、适用条件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特定劳务的单位,但不适用于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及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同时,单位需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
四、其他规定
兼营业务选择: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税或减征,一年内不得变更。
优惠政策叠加:若单位同时适用多种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能累加。符合多种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单位,可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但总额有限制。
五、定义
本条所述的“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样的优惠政策不仅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也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