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属于债权,而是实现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等要件。
留置权与债权的关系解析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范畴,而是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即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并且这些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任何因侵权行为而非法占有的动产,都不能产生留置权。
债权已届清偿期
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达到清偿期限,而债务人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时,债权人方可考虑行使留置权。若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债权人的交付或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已到期而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则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
关于留置权的行使条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债权人才能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并正确应用留置权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经济交易中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