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明确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全面履行,且被告股东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会被支持。
未尽出资义务不应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股东如果未能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当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彻底完成出资时,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抗辩将不予支持。
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
在公司的运营中,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旦股东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责任,不仅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诉讼时效抗辩的不适用
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当其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追讨出资时,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人的,而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此时,被告股东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责任。对于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法律将不会容许其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