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可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并进一步细分为财政、金融、计划等调控权。市场规制权也分为立法权、执法权,主要对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等进行规制,并随着市场发展出现特殊市场规制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权涵盖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两大核心领域。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是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关键,其职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与宏观调控执法权。进一步地,根据调控的具体领域与方式,宏观调控权又可细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与计划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涉及财政收入与支出,其中财政收入权涵盖了征税权与发债权;财政支出权则包括预算支出权与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主要涵盖货币发行权与利率调整权,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计划调控权则涉及产业调控与价格调控,确保经济按计划稳定发展。
二、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市场规制权包括市场规制立法与市场规制执法。这主要是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随着市场发展的多样化,特殊市场规制权也逐渐显现,如金融市场、房地产及能源市场的特殊规制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是确保经济稳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他们通过行使各自的职权,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