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售卡方在销售或接受充值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需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再次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同为同一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同样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事项。
预售中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预售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售卡企业在销售或接受充值时,不缴纳增值税。此时,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情况,销售方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再次开具增值税发票。若销售方与售卡方并非同一纳税人,当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同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单用途卡的发票开具
1. 售卡企业销售或接受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不得向持卡人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销售方的发票开具
1.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需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3. 不得对此类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阐述,各相关方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