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根据税法规定,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未发生改变,这种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可继续计算。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或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时,不需确认收入。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规定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其会计处理应如下:
会计处理:
1.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表示企业将自产产品转移到在建工程,作为工程的投入。
税法规定:
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会延续计算。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上述情形下的资产处置,其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变化,因此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进行销售确认,对应的资产计税基础将继续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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