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购配套产品的出口,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这些规定包括外购的产品与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外购产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等情况。此外,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品,以及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可享受退税。
外购配套产品出口与出口退税政策
对于外购配套产品的出口,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开始,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产品,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外购配套产品出口退税的范围
1.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二、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也可享受退税。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样适用。
要求:
1. 保留原文信息,不得删减。
2. 合理运用段落和小标题,突出文章结构。
3. 采用加粗等格式,增强文章的可读性。
4. 第一段要求200字的简介,之后进行详细阐述。
5. 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推测和总结性的语句。
以上为外购配套产品出口与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