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如何交增值税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在不同情况下也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增值税交纳方式
一、简易计税方法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2. 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形: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旧货增值税政策执行。
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销售。
二、一般计税方法
1. 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若已抵扣过进项税,按适用税率征税。
具体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车,享受特定优惠税率。
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于不同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其销售增值税政策有所差异。
自用的应税车辆,如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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