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废旧物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政策旨在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
出售废旧物资的相关增值税政策与专用发票开具
针对废旧物资的出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相关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并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
具体规定细节: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时,不得开具带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意味着,此类交易不再适用专门的废旧物资发票。
2. 根据该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再能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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