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发票没有固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一直抵扣。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对于之前的发票,如果符合规定条件,仍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有效期限说明
现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特定发票,已经没有认证抵扣的期限限制。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无限期抵扣。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通过相应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虽然超过了原先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如果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照相关公告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规定公告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等。
一、增值税发票的综合服务平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的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确认。这一环节确保了抵扣操作的正规性和准确性。
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问题
对于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条件,纳税人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也体现了税务部门对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