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规定取消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在申报时可进行信息确认;对于之前开具的发票,若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照相关公告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规定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取得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取得自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但符合特定条件,纳税人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
对于此类扣税凭证,纳税人无需再进行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可直接通过用途确认后进行申报抵扣。
二、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
对于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此类扣税凭证,若符合特定条件,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处理此类凭证时,需特别注意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