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若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提供准确的增值税相关数据,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且拒绝接受处理,或有虚开、私自印制、违规使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等行为,且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下列特定情况下,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相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将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这些税务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确定。
二、如果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那么这些纳税人也将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三、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却仍未改正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样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的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的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为了确保税务管理的正常进行,所有纳税人都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准确申报纳税,合法使用专用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