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时,需要考虑住房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对于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部分或全部所得税可免税。对于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屋产权的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可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所得税时,需扣除住房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得税视重新购房价值可享免税优惠。具体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中明确。
对于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屋产权的情况,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有所阐述。
当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由省级或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详细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
一、财产转让所得税征收基础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需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时,需扣除相关购置成本和税费。
二、鼓励换购住房的税收优惠
对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根据重新购房的价值,部分或全部免征所得税。
三、离婚析产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离婚原因进行的房屋产权分割,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无法提供完整原值凭证的处理方法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将根据其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额,比例在1%~3%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