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不能税前列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作为合法入账凭证。因此,纳税人与军队或武警发生有偿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发票以作为合法的财务凭证。
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的处理及税前列支问题
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是不能进行税前列支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开具发票给付款方。对于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的情况,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规定,这些经济活动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当纳税人与部队发生有偿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发票,将其作为合法的入账凭证。
一、关于解放军收费票据的获取
在与解放军或其相关单位发生有偿经济业务时,务必要求对方开具正规发票。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遵循国家税务法规的必要举措。
二、发票的重要性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发票是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缺失发票将导致相关费用无法被税务部门认可。
三、军队收费票据的特殊性
由于军队的特殊性,其收费票据可能与普通发票有所不同。但在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或出租房屋时,同样需要遵循国家税务法规,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
在处理与解放军相关的经济业务时,务必重视发票的获取与保管,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