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虽然财政性资金中的某些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包括在内。因此,福利企业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中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范围,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并不属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因此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福利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虽然是一种财政性资金,但并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部分收入需要纳入收入总额中,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税收返还,不同于政府直接给予的财政补助或补贴。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仍需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